重庆通过自贸区地方法规 支持探索陆上贸易规则
在近日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为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更好地助推重庆在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中发挥支撑作用、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带动作用、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明确重庆自贸试验区主要任务
条例共8章56条,以鼓励制度创新为主线,重点对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内陆开放和营商环境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条例明确了重庆自贸试验区的主要任务,规定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
条例还细化了重庆市政府及其部门、自贸试验区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制度创新任务的统筹推进、组织落实和考核评价。
条例第三至五章,对投资、贸易、金融重点领域的具体工作进行规定,鼓励根据国家深化改革的方向,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政府效能,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鼓励金融创新。第六章内陆开放,突出探索陆上贸易规则,创新铁路单证及配套规则,积极推动重庆国际物流高质量发展。第七章从信息共享、政策咨询和人才保障、商事纠纷解决等多方面,推进政务服务创新,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对西部陆海新通道进行细化
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加强陆海新通道建设,对于重庆打造具有自贸试验区区域特色的内陆开放高地意义重大。
为此,条例对西部陆海新通道进行了细化:首先是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发挥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营运中心作用,以及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功能,全面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其次是为了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陆上贸易规则,发展物流金融,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推动跨境铁路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的融资、结算便利化,推动构建集中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和动产质押信息服务等系统,以及加强区域合作,促进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的推广和应用等;此外,条例强调支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多种物流方式联动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此外,条例还对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和利用中欧班列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等口岸”,第三十六条明确“支持自贸试验区利用中欧班列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
明确规定贸易便利化及金融创新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条例根据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和调研建议,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据黎藜介绍,条例明确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设立综合窗口,推行“一窗一次性受理”负责制,实行证照分离制度、实施高效监管,明确规定缩减口岸整体通关时间、公示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等贸易便利化措施和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等金融创新措施等。条例根据调研中关于加强司法保障的意见,对建立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支持司法机关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作了规定。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还从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服务改革试点入手,在多方面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细化,如建设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平台,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重庆商报-上游新闻记者 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