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准入门槛降低 金融改革全面深化

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准入门槛降低 金融改革全面深化

来源:中国经济网2019-10-17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近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包括: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等。

专家认为,此次修订取消了多项对外国金融机构在企业形式、营业许可、业务范围上的限制,超出了我国加入WTO承诺中关于金融服务开放的义务,对标巴塞尔协议Ⅲ以及如CPTPP等协定中反映的先进金融服务贸易理念和规则,为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推动我国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在吸引外资方面的虹吸效应。

  银行业迎来新活力 强化外资吸引力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的决定。以此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完善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据悉,《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进一步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能力;

  二是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是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在华外资银行的营商环境,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拥有全面的本外币服务能力,在为实体经济更好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加盈利来源。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松表示,此次修订取消了多项对外国金融机构在企业形式、营业许可、业务范围上的限制,超出了我国加入WTO承诺中关于金融服务开放的义务,对标巴塞尔协议Ⅲ以及如CPTPP等协定中反映的先进金融服务贸易理念和规则,为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推动我国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在吸引外资方面的虹吸效应。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

  “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扩大金融业开放的政策措施固定下来,有利于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市场主体类型、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仁真补充道,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也有助于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外开放将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此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通过“一放宽一取消两允许”,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并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外资保险公司条例》还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

  目前,外资保险巨头基本已经以各种方式进入到中国市场。进一步的开放降低门槛,将吸引一些小而美、在养老、健康等专业领域有特色的公司进入国内市场,这同时也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据了解,正在排队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多以外资再保险公司为主。

  此外,业内人士介绍,随着进一步开放,寿险行业竞争将加剧,外资险企在寿险业务中的中高端客户群方面将会形成一定的竞争力,寿险市场格局或将迎来新的改变。

  开源证券认为,中国金融开放步伐正在加快,外资进入中国的通道越来越通畅,也将对A股形成支撑。预计,股指短线将维持震荡上行格局。板块方面,估值洼地的银行板块安全边际较高,且仍有较大估值修复空间,预计将继续保持强势。

  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刘福寿还认为,《条例》的实施对香港金融业是一个利好。“我们取消了一些限制,特别是年限的限制、股比规模的限制,这些对香港的银行业、保险业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监管将在平衡内外资发展、防范风险上下功夫

  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鲇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

  刘福寿表示,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为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利于我国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此轮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地,正值全球经济复苏、银行业等经营业绩不断修复之际,将进一步提升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发展信心。中国银行研究院原晓惠表示,外资银行在现金管理平台、高端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强劲竞争力,在服务“走出去”客户上有独特竞争优势,随着开放政策落地,外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在华经营将迎来更大机遇。

  值得注意的是,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监管部门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刘福寿说。

  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同时,还将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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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准入门槛降低 金融改革全面深化

2019-10-17 06:45:00 来源: 0 条评论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近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包括: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等。

专家认为,此次修订取消了多项对外国金融机构在企业形式、营业许可、业务范围上的限制,超出了我国加入WTO承诺中关于金融服务开放的义务,对标巴塞尔协议Ⅲ以及如CPTPP等协定中反映的先进金融服务贸易理念和规则,为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推动我国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在吸引外资方面的虹吸效应。

  银行业迎来新活力 强化外资吸引力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的决定。以此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完善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据悉,《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进一步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能力;

  二是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是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在华外资银行的营商环境,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拥有全面的本外币服务能力,在为实体经济更好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加盈利来源。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松表示,此次修订取消了多项对外国金融机构在企业形式、营业许可、业务范围上的限制,超出了我国加入WTO承诺中关于金融服务开放的义务,对标巴塞尔协议Ⅲ以及如CPTPP等协定中反映的先进金融服务贸易理念和规则,为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推动我国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在吸引外资方面的虹吸效应。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

  “以行政法规形式将扩大金融业开放的政策措施固定下来,有利于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市场主体类型、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仁真补充道,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也有助于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外开放将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此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通过“一放宽一取消两允许”,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并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外资保险公司条例》还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

  目前,外资保险巨头基本已经以各种方式进入到中国市场。进一步的开放降低门槛,将吸引一些小而美、在养老、健康等专业领域有特色的公司进入国内市场,这同时也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据了解,正在排队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多以外资再保险公司为主。

  此外,业内人士介绍,随着进一步开放,寿险行业竞争将加剧,外资险企在寿险业务中的中高端客户群方面将会形成一定的竞争力,寿险市场格局或将迎来新的改变。

  开源证券认为,中国金融开放步伐正在加快,外资进入中国的通道越来越通畅,也将对A股形成支撑。预计,股指短线将维持震荡上行格局。板块方面,估值洼地的银行板块安全边际较高,且仍有较大估值修复空间,预计将继续保持强势。

  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刘福寿还认为,《条例》的实施对香港金融业是一个利好。“我们取消了一些限制,特别是年限的限制、股比规模的限制,这些对香港的银行业、保险业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监管将在平衡内外资发展、防范风险上下功夫

  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鲇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

  刘福寿表示,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为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利于我国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此轮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地,正值全球经济复苏、银行业等经营业绩不断修复之际,将进一步提升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发展信心。中国银行研究院原晓惠表示,外资银行在现金管理平台、高端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强劲竞争力,在服务“走出去”客户上有独特竞争优势,随着开放政策落地,外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在华经营将迎来更大机遇。

  值得注意的是,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监管部门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刘福寿说。

  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同时,还将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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