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私募基金投资的谎言
私募基金投资数额大、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高,非普通投资者所能承受。蒋某某等8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是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办案检察官表示,以上3点充分说明,涉案公司突破了私募基金监管要求,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保本”,私募基金投资的谎言

来源:经济日报2019-12-25

  私募基金投资数额大、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高,非普通投资者所能承受。如今,在一些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涉案公司采取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保证书、差额补足协议等方式,变相向投资人承诺保本,已成为一种新的非法集资手段。检察官提醒公众,这种投资形式已然突破了私募基金要求,所谓“保本”是私募基金投资的谎言。

  蒋某某等8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是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以某甲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名义,在北京朝阳区等地通过组建销售团队,自行宣传或者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发行理财产品投资私募基金的名义,以年回报率8%至15%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共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

  最终,被告人蒋某某等8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9年10个月不等,并处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案中,如何区分合法私募基金和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成为案件难点。针对私募基金特点,审查中检察机关重点围绕3个关键点:第一,涉案公司虽然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却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二,涉案公司对投资者的资质和投资数额没有限制;第三,涉案公司通过与投资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让关联公司出具担保函等方式打消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顾虑,具有保本承诺特点。

  办案检察官表示,以上3点充分说明,涉案公司突破了私募基金监管要求,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察官还分析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及风险防范。涉私募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涉案金额远超一般非法集资类案件。合法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证监会要求投资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各项条件,且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通过报纸电视和互联网等向大众宣传。然而,犯罪嫌疑人往往对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设下限。

  二是登记备案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部分涉案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即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或仅通过登记取得管理人资格,在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资金募集程序突破现行监管规定。部分涉案公司虽然已经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并通过溢价回购、签订对赌协议、差额补足等多种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息。此类公司因具备合法资质,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具迷惑性和危害性。

  四是滥用募集资金致使无法按期回收。部分涉案公司虽然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能够合法依规募集,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未将募集所得的定向资金用于募集说明书中拟定的用途,而是将资金挪用于其他营利活动,或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造成基金投资者财产损失。

  对此,检察官提醒投资者合理防范风险。首先,利用监管部门公开信息做形式审查。其次,审查自身是否符合投资人条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实践中存在数个投资人“合单”达到100万元投资起点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实质性审查思路,认定涉案公司鼓励或放任投资人“合单”的行为已经突破监管规定。

  检察官提醒,投资者要审慎辨别获得投资信息的途径。私募基金投资不得通过任何公开方式进行宣传,例如打电话、发传单、客户答谢会等。还有“口口相传”等,因其以点带面的信息扩散形式将会逐渐辐射到不特定人群,投资风险同样扩大到整个社会层面,应引起高度重视。(经济日报 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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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私募基金投资的谎言

2019-12-25 10:31:03 来源: 0 条评论

  私募基金投资数额大、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高,非普通投资者所能承受。如今,在一些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涉案公司采取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保证书、差额补足协议等方式,变相向投资人承诺保本,已成为一种新的非法集资手段。检察官提醒公众,这种投资形式已然突破了私募基金要求,所谓“保本”是私募基金投资的谎言。

  蒋某某等8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是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以某甲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名义,在北京朝阳区等地通过组建销售团队,自行宣传或者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发行理财产品投资私募基金的名义,以年回报率8%至15%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共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

  最终,被告人蒋某某等8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9年10个月不等,并处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案中,如何区分合法私募基金和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成为案件难点。针对私募基金特点,审查中检察机关重点围绕3个关键点:第一,涉案公司虽然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却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二,涉案公司对投资者的资质和投资数额没有限制;第三,涉案公司通过与投资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让关联公司出具担保函等方式打消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顾虑,具有保本承诺特点。

  办案检察官表示,以上3点充分说明,涉案公司突破了私募基金监管要求,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察官还分析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及风险防范。涉私募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涉案金额远超一般非法集资类案件。合法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证监会要求投资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各项条件,且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通过报纸电视和互联网等向大众宣传。然而,犯罪嫌疑人往往对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设下限。

  二是登记备案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部分涉案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即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或仅通过登记取得管理人资格,在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资金募集程序突破现行监管规定。部分涉案公司虽然已经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并通过溢价回购、签订对赌协议、差额补足等多种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息。此类公司因具备合法资质,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具迷惑性和危害性。

  四是滥用募集资金致使无法按期回收。部分涉案公司虽然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能够合法依规募集,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未将募集所得的定向资金用于募集说明书中拟定的用途,而是将资金挪用于其他营利活动,或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造成基金投资者财产损失。

  对此,检察官提醒投资者合理防范风险。首先,利用监管部门公开信息做形式审查。其次,审查自身是否符合投资人条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实践中存在数个投资人“合单”达到100万元投资起点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实质性审查思路,认定涉案公司鼓励或放任投资人“合单”的行为已经突破监管规定。

  检察官提醒,投资者要审慎辨别获得投资信息的途径。私募基金投资不得通过任何公开方式进行宣传,例如打电话、发传单、客户答谢会等。还有“口口相传”等,因其以点带面的信息扩散形式将会逐渐辐射到不特定人群,投资风险同样扩大到整个社会层面,应引起高度重视。(经济日报 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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