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应积极稳妥
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布置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借款人可与银行平等协商,将贷款利率“换锚”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固定利率。这将扩大LPR应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助于推动和深化利率市场化。
今年8月17日,央行决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自8月20日起,每月20日公布LPR,作为银行新发放贷款的主要参考和定价基准。此前,央行对全国性银行新发放贷款应用LPR设定“358”目标。从执行情况看,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央行此次在公告中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合同。这表明,推动LPR应用的时间表大大提前,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截至11月末,我国本外币贷款余额达157.56万亿元。此前LPR应用于新发放贷款,即使100%参考LPR定价,但应用范围仍然有限。对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完成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工作,加快和扩大LPR在存量贷款中的应用,将使LPR全面成为贷款定价基准,更好地发挥LPR在贷款定价中的关键作用,使贷款利率能更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有助于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果,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央行明确,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为顺利推进转换工作顺利,保护借贷双方利益,预计初次转换之后,存量贷款利率执行水平将与转换之前保持基本不变。2020年货币政策在保持稳健基调的同时,将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未来一段时间LPR仍有一定的下行空间。借款人与银行平等协商,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或将是普遍方式,这对借款人是相对有利的。这种相对市场化方式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更好地为稳增长、稳就业服务。即便借款人与银行协商转换为固定利率,LPR仍然可能是重要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此次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提出了特别要求。存量房贷转换有两种方式:一是如以LPR为定价基准,则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份LPR的差值,其中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第一个重定价日的利率水平等于原来利率水平;二是如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转换方式,转换后的房贷利率应不低于原有利率,除非采用第一种方式后LPR下降。这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在流动性合理充裕、市场利率有望下行的情况下,坚守“房住不炒”的定位,不向房地产市场发出错误信号。
同时,也应该看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涉及面大,周期长,工程浩大,必须在时间安排、方式选择、工作预案等方面作周密细致安排。尤其是要加强与改进市场沟通,以适当方式向借款人普及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意义、目标和步骤,让全社会充分认识、理解并支持利率市场化,推进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平稳开展。对于借款人来说,应理性地与银行沟通,协商确定转换方式和具体条款。
对于银行来说,在按照央行要求做好转换工作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风险定价体系建设,提升贷款定价能力,加强利率风险管理,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和盈利结构,逐步提高非利息收入,增强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