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
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财政部门职责,加强统筹谋划,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财政部: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2020-02-14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3日讯(记者 曾金华)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财政部门职责,加强统筹谋划,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做到工作部署更细致、政策考虑更周全、资金安排更科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

据悉,近期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明确了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补助等政策,并预拨了部分资金。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用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能。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充分保障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加大对疫情严重、防控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通知指出,各地不得将上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对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对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要求地方先行垫付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垫付资金,并做好建立台账、票据审核等资金结算基础工作。同时,对基层财政“三保”经费的保障力度也要切实加强。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必要时可采取预拨、垫付等措施,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经办财政专户业务的商业银行等,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支付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各市县库款情况,督导疫情防控任务重、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市县科学调度资金,并适时予以专项调度支持,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采购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资金保障工作。根据肺炎疫情科研攻关需要,加大资金支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障研制快速简易确诊试剂、疫苗、有效药物等科研攻关的资金需求。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疫苗研究的支持力度,争取尽早投入使用。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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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

2020-02-14 06:30:00 来源: 0 条评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3日讯(记者 曾金华)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财政部门职责,加强统筹谋划,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做到工作部署更细致、政策考虑更周全、资金安排更科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

据悉,近期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明确了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补助等政策,并预拨了部分资金。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用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能。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充分保障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加大对疫情严重、防控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通知指出,各地不得将上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对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对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要求地方先行垫付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垫付资金,并做好建立台账、票据审核等资金结算基础工作。同时,对基层财政“三保”经费的保障力度也要切实加强。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必要时可采取预拨、垫付等措施,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经办财政专户业务的商业银行等,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支付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各市县库款情况,督导疫情防控任务重、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市县科学调度资金,并适时予以专项调度支持,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采购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资金保障工作。根据肺炎疫情科研攻关需要,加大资金支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障研制快速简易确诊试剂、疫苗、有效药物等科研攻关的资金需求。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疫苗研究的支持力度,争取尽早投入使用。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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