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天下父母心(生存保险)
陈先生和陈太太结婚7年才得一子,所以特别疼爱孩子,愿为儿子做能做的一切,现在的花费夫妻俩还能负担,只是儿子将来上大学了,或是结婚、创业都要有经济基础,这个就难了,于是夫妻俩陷入了苦恼当中。
是否有什么办法可以帮助陈先生和陈太太呢?其实保险行业也考虑到了像陈先生和陈太太所遇到的这种情况,有一类保险叫做生存保险,是以客户生存满一定的期限作为条件的,也就是在买保险时约定一定的期限,如果客户在满期时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将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当然如果在这一期限内客户死亡,保险公司将不支付保险金,所缴的保险费也就不予退还了。
如今,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很好的组合型生存保险,在被保险人死亡、残疾、重疾等也可依合同赔付。这类保险很符合陈先生和陈太太的要求。当然,各个公司的具体险种可能规定不同,比如,有的险种,保险公司会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到15岁时依然生存,就支付一定的保险金作为高中教育金,或者到18岁时依然生存,将支付保险金作为大学教育金,25岁时依然生存就支付婚嫁金或是创业基金等。总之,很多生存保险都是为子女的成长所准备的,而且有的生存保险还可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另外,为了减轻客户当期缴纳保费的负担,保险公司鼓励支持分期付款。
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有怎样的区别?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单规定的日期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即被保险人生存是给付保险金的唯一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所缴保险费。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支出需求。
死亡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可以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两种。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