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行业迎新规:融资杠杆上限调至5倍 可与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合作
1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小贷行业迎新规:融资杠杆上限调至5倍 可与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合作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9-18

中国网财经9月17日讯 (记者 杨畅) 1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刘勇谈到:“这是十二年来第一个关于小贷公司的官方文件,含金量极高,将为正规合法、专业服务小微三农的小贷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通知》谈到,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具体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本《通知》还规定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其中,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

对此,中国小微信贷专家稽少峰谈到:“受影响最大的,是做消费金融类业务的互联网小贷公司,ABS渠道是它们重要融资渠道,但《通知》中ABS融资的杠杆比率限制了它们未来的融资规模。”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表示:“一边规范,一边趋紧,对头部小贷公司的融资扩张能力会产生明显约束。近年来,小贷公司借助资产证券化、网络小贷等新特征实现了牌照的变相升格,牌照吸引力一度超过消费金融公司,而此次新规重申了小贷公司服务小微的定位,并对融资杠杆进行规范,实际上也是对小贷公司在融资类金融机构的定位进行降格和纠偏。”

此外,本《通知》二十七条明确指出,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稽少峰表示:“明确支持银行与小贷公司合作的规定,在当下的金融环境下将有力地提振行业信心,为优质小贷与银行合作、获得低成本资金扫清了隐形的制度障碍。”

本《通知》还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本《通知》强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稽少峰认为:“新规及时弥补了一部分监管政策的缺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了规定,将对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相当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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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行业迎新规:融资杠杆上限调至5倍 可与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合作

2020-09-18 06:30:00 来源: 0 条评论

中国网财经9月17日讯 (记者 杨畅) 1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刘勇谈到:“这是十二年来第一个关于小贷公司的官方文件,含金量极高,将为正规合法、专业服务小微三农的小贷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通知》谈到,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具体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本《通知》还规定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其中,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

对此,中国小微信贷专家稽少峰谈到:“受影响最大的,是做消费金融类业务的互联网小贷公司,ABS渠道是它们重要融资渠道,但《通知》中ABS融资的杠杆比率限制了它们未来的融资规模。”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表示:“一边规范,一边趋紧,对头部小贷公司的融资扩张能力会产生明显约束。近年来,小贷公司借助资产证券化、网络小贷等新特征实现了牌照的变相升格,牌照吸引力一度超过消费金融公司,而此次新规重申了小贷公司服务小微的定位,并对融资杠杆进行规范,实际上也是对小贷公司在融资类金融机构的定位进行降格和纠偏。”

此外,本《通知》二十七条明确指出,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稽少峰表示:“明确支持银行与小贷公司合作的规定,在当下的金融环境下将有力地提振行业信心,为优质小贷与银行合作、获得低成本资金扫清了隐形的制度障碍。”

本《通知》还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本《通知》强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稽少峰认为:“新规及时弥补了一部分监管政策的缺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了规定,将对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相当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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