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行业或迎新规:重划业务类型 首提反垄断细则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首次明确了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支付行业或迎新规:重划业务类型 首提反垄断细则

来源:中国网财经2021-01-22

  中国网财经1月21日讯 (记者 杨畅)昨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本《条例》六章,七十五条,对非银支付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支付业务规则,监督与管理, 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对此,支付产业网创始人刘刚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本《条例》对非银支付机构影响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重新划分业务类型,放弃原来的三分法变为现在的两分法(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更为科学;二是把支付行业十年以来的各种规章办法集为一体,更有利于合规导向;三是随着法规层级提升,处罚力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行业乱象有了更大的威慑力。”

  此外,刘刚还谈到:“支付宝财付通加起来占据了90%以上市场份额,已经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才会引发监管措施,当前条例起到警示作用。”

   业务类型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

  《条例》第二条(业务类型)指出,本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一)储值账户运营; (二)支付交易处理。

  储值账户运营是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法人机构发行且仅在其内部使用的预付价值除外。支付交易处理是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刘刚认为,《条例》对非银支付机构产生的主要影响之一,就是重新划分业务类型,放弃原来的三分法(预付卡、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变为现在的两分法(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更为科学。

   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首次明确了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第五十六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涉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对此,刘刚表示:“最为科学的统计口径是按交易量来确定市场份额,不按支付形式。以此来看,支付宝财付通加起来占据了90%以上,已经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才会引发监管措施,当前条例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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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行业或迎新规:重划业务类型 首提反垄断细则

2021-01-22 06:30:26 来源: 0 条评论

  中国网财经1月21日讯 (记者 杨畅)昨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本《条例》六章,七十五条,对非银支付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支付业务规则,监督与管理, 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对此,支付产业网创始人刘刚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本《条例》对非银支付机构影响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重新划分业务类型,放弃原来的三分法变为现在的两分法(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更为科学;二是把支付行业十年以来的各种规章办法集为一体,更有利于合规导向;三是随着法规层级提升,处罚力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行业乱象有了更大的威慑力。”

  此外,刘刚还谈到:“支付宝财付通加起来占据了90%以上市场份额,已经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才会引发监管措施,当前条例起到警示作用。”

   业务类型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

  《条例》第二条(业务类型)指出,本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一)储值账户运营; (二)支付交易处理。

  储值账户运营是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法人机构发行且仅在其内部使用的预付价值除外。支付交易处理是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刘刚认为,《条例》对非银支付机构产生的主要影响之一,就是重新划分业务类型,放弃原来的三分法(预付卡、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变为现在的两分法(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更为科学。

   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首次明确了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第五十六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涉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对此,刘刚表示:“最为科学的统计口径是按交易量来确定市场份额,不按支付形式。以此来看,支付宝财付通加起来占据了90%以上,已经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才会引发监管措施,当前条例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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