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推动“12条”政策措施落实落细,持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和便利度

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来源:上游新闻2021-08-26

近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和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1〕63号)(以下简称“12条”)。

“12条”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等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模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要坚守支农支小主业,强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作用。民营银行要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积极提供小额、快速、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12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等抵押贷款业务。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开发专属贷款产品,推广随贷随用、随借随还产品和线上信贷产品,积极开展“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发展银保合作、银担合作等增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共担前提下,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模式,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发挥“保险+期货”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

“12条”提出,要建立农业企业发债融资项目储备和推荐机制,组织金融机构专项对接,强化培育辅导,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推进债券产品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绿色债券、碳中和债等创新产品,加大对特色涉农领域资金投入。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注资、入股、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融资。

“12条”明确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客户需求、区域特色开发“央行再贷款+”专属信贷产品、“央行再贴现+”票据贴现产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同时,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估。

此次出台的“12条”政策措施,更加注重建立长效体制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在信息共享方面,完善政银企融资对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名单的摸排和梳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长江渝融通”政银企融资对接系统精准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在综合服务方面,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制度优化服务,支持各区县依托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导,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支持各区县“1+2+N普惠金融到村”工程,探索建立区县、乡镇、村社三级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在机制建设方面,支持各区县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和平台建设,鼓励地方政府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开展信用救助,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探索推进稻谷、玉米、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推动“12条”政策措施落实落细,持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和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上游新闻记者 郭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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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2021-08-26 06:30:16 来源: 0 条评论

近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和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1〕63号)(以下简称“12条”)。

“12条”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等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模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要坚守支农支小主业,强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作用。民营银行要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积极提供小额、快速、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12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等抵押贷款业务。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开发专属贷款产品,推广随贷随用、随借随还产品和线上信贷产品,积极开展“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发展银保合作、银担合作等增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共担前提下,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模式,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发挥“保险+期货”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

“12条”提出,要建立农业企业发债融资项目储备和推荐机制,组织金融机构专项对接,强化培育辅导,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推进债券产品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绿色债券、碳中和债等创新产品,加大对特色涉农领域资金投入。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注资、入股、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融资。

“12条”明确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客户需求、区域特色开发“央行再贷款+”专属信贷产品、“央行再贴现+”票据贴现产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同时,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估。

此次出台的“12条”政策措施,更加注重建立长效体制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在信息共享方面,完善政银企融资对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名单的摸排和梳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长江渝融通”政银企融资对接系统精准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在综合服务方面,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制度优化服务,支持各区县依托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导,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支持各区县“1+2+N普惠金融到村”工程,探索建立区县、乡镇、村社三级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在机制建设方面,支持各区县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和平台建设,鼓励地方政府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开展信用救助,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探索推进稻谷、玉米、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推动“12条”政策措施落实落细,持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和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上游新闻记者 郭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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