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行业新年迎新规 专家表示:有利于项目公司扩宽融资渠道、提升债务管控水平
中国网财经1月13日讯(记者 鹿凯)新年伊始,对于金融租赁行业,以及各家金融租赁公司来说,迎接又一轮“西西弗斯”式挑战同时,有关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新规推出,促使整个金融租赁行业经营更加合规同时,有专家表示:“新规推出,提升了金融租赁项目公司的融资规范、扩宽了融资渠道、提升了债务管控水平。”
新年第一周末,银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此《办法》推出,监管层旨在为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监管规制,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据中国网财经了解,早在2010年,原银监会就已出台《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为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积极探索航空、航运相关租赁业务专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对于此次《办法》出台,金融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中国网财经采访时表示:“新政策是替换《通知》的替代,之前的文件与当下的情况有较大的不同,监管总结了十余年来的经验教训查缺补漏强化细化了监管口径,结合当下大幅扩大开放的形势和行业发展的阶段与时俱进订立了新办法,与新的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要求、会计准则相匹配。”而这些都在《办法》相关内容中得以体现。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介绍《办法》主要内容时表示,《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办法》的法律依据、项目公司定义及通过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范围。二是明确项目公司设立地点、设立资格条件、设立原则及业务范围。三是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则、穿透管理原则管理项目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四是加强风险管理,明确项目公司对应关系、股权转受让、清算关闭、境外管理型项目公司职能、层级等具体要求。五是明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事项报告、监管指标、报表报送等监管要求,并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而对于《办法》细节,廖鹤凯向中国网财经解释道:“《办法》推出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说有了可执行的依据,延续了项目公司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50%要求,取消了项目公司资本充足率和净资产规模的要求,扩宽了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设立的条件,提升了行业参与度。”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特色功能,做精专业、强化服务,助力航空航运等产业发展,支持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对此有业内专家表示,强化监管力度和细化监管规定,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实际工作开展中的合规要求做出框定,特别是增加了穿透管理原则和发债管理规定,可操作性很强,监管风险防控意识很高,同时也提升了金融租赁项目公司融资规范、扩宽了融资渠道、提升了债务管控水平。
“对于绝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来说根据规定或者实际在过去的数年中已经根据实际行业发展和监管要求作出了调整,后续只是少数公司需要根据新规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履行穿透原则、调整项目公司数量、负债规模和结构即可更好地适应金融租赁行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廖鹤凯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