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视野】为网络直播设“红绿灯”很有必要
近日,国家网信办、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财金视野】为网络直播设“红绿灯”很有必要

来源:中国经济网2022-04-04

近日,国家网信办、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通过设置“红绿灯”,能够让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发布者等主体更加明确行为规范和边界,特别是维护行业税收秩序、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兴起,“人气爆棚”,对稳就业、促消费发挥了不小的作用。新生事物难免会产生一些灰色地带,甚至出现“野蛮生长”。网络直播热闹之中也暴露出短板与弱项,甚至违法违规行为,比较突出的有虚假宣传、销售假货、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

若诸多乱象任其泛滥,在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国家税款流失的同时,也会使网络直播这种新型业态难以健康、长久发展。近年来,有关部门重拳出击有关乱象,查处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其中不乏知名度很高的“头部主播”,有力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案件公开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而言,虽然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进行规范,但其运营毕竟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业态模式比较特殊,涉及主体较多,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有必要制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规则,以更好发挥规范引导作用。应该说,这个文件使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红绿灯”更为明确,同时也使监管更加有力。

一方面,针对普遍存在的乱象,明确、细化规则。网络直播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网络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以及第三方企业等,关系类型复杂,确定纳税主体以及扣缴义务人十分重要。文件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比如,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这些税收征管的“红绿灯”,明确了纳税过程中相关主体如何为与不为,有利于制止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图。

另一方面,突出协同共治,提升监管合力。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涉及众多主体、市场和行业,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需要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通过建立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共治的一系列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奖惩等,能够形成更密更严的监管格局,让网络直播的灰色地带越来越小,违法违规行为无处藏身,形成更强的震慑力。同时,打击网络直播偷逃税并非只是“一阵风”,税收大数据分析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日益加强,常态化监管机制应有效发挥作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直播也是如此。新业态不断发展变化,监管部门在持续加强监管的同时,有必要跟进完善政策规则、明确行为边界,促进制度篱笆日益健全。在矫正网络直播违法违规、不可持续行为的同时,又要从促进新型经济形态出发,支持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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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视野】为网络直播设“红绿灯”很有必要

2022-04-04 06:30:33 来源:

近日,国家网信办、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通过设置“红绿灯”,能够让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发布者等主体更加明确行为规范和边界,特别是维护行业税收秩序、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兴起,“人气爆棚”,对稳就业、促消费发挥了不小的作用。新生事物难免会产生一些灰色地带,甚至出现“野蛮生长”。网络直播热闹之中也暴露出短板与弱项,甚至违法违规行为,比较突出的有虚假宣传、销售假货、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

若诸多乱象任其泛滥,在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国家税款流失的同时,也会使网络直播这种新型业态难以健康、长久发展。近年来,有关部门重拳出击有关乱象,查处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其中不乏知名度很高的“头部主播”,有力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案件公开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而言,虽然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进行规范,但其运营毕竟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业态模式比较特殊,涉及主体较多,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有必要制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规则,以更好发挥规范引导作用。应该说,这个文件使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红绿灯”更为明确,同时也使监管更加有力。

一方面,针对普遍存在的乱象,明确、细化规则。网络直播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网络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以及第三方企业等,关系类型复杂,确定纳税主体以及扣缴义务人十分重要。文件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比如,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这些税收征管的“红绿灯”,明确了纳税过程中相关主体如何为与不为,有利于制止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图。

另一方面,突出协同共治,提升监管合力。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涉及众多主体、市场和行业,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需要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通过建立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共治的一系列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奖惩等,能够形成更密更严的监管格局,让网络直播的灰色地带越来越小,违法违规行为无处藏身,形成更强的震慑力。同时,打击网络直播偷逃税并非只是“一阵风”,税收大数据分析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日益加强,常态化监管机制应有效发挥作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直播也是如此。新业态不断发展变化,监管部门在持续加强监管的同时,有必要跟进完善政策规则、明确行为边界,促进制度篱笆日益健全。在矫正网络直播违法违规、不可持续行为的同时,又要从促进新型经济形态出发,支持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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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秋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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