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
为有效应对外部冲击、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国务院近期推出设立专项基金、定向发债、补充资本金等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

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

为有效应对外部冲击、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国务院近期推出设立专项基金、定向发债、补充资本金等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目前,两批共6000亿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已经部分落实到位,后续还将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规模。由于这一金融工具启动时间短、下达任务重,有必要优化支持方式、促进政策协同、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取得稳投资、促增长、惠民生的预期效果。

相比2015年推出的专项建设基金,本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最大特点是强调市场化运作,无须地方政府出具还款承诺或承担兜底责任。在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时,发改部门只提供项目清单,由几家政策性银行参与项目评审、根据项目质量自主决策,并直接与相应企业或项目公司签约,这样更有利于发挥银行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另外,本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不搞大水漫灌,优先支持既利当前、又利长远、列入规划、比较成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具体来说,项目所属领域、成熟度以及入库情况是获得金融工具支持的重要先决条件。在地方财力趋紧的背景下,通过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支持,能快速、精准打通部分项目资本金未及时到位所造成的堵点,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作为首次运用的阶段性“稳投资”重大举措,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在制度保障、投放标准、部门协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点,可能影响投资的有效性。为进一步提高这些金融工具的使用效能,有必要创新思路和举措。

一是适当放宽项目入库条件。目前,可匹配项目不足仍是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面临的困扰。因此,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性银行认可、商业银行愿意跟进的项目,以及适合专项债后续置换的项目,均可纳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支持范畴。对于部分确有必要,但因资金短缺、证照不齐而无法开工的拟建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同样可纳入支持范畴。

二是不断优化金融工具支持方式。可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情况,采取资金分批下达的方式,既能避免资金与项目工期的周期错配以及“资金等项目”等问题,又能杜绝一些地方政府蓄意套取挪用资金的动机。应加大股权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方式的组合运用,推动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之间的协调配合,为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提供合理方案。

三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的协同联动。疏通地方政府及项目的信用传导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稳定性和投资收益的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应着力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联动机制,采取风险补偿、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加快资金的签约投放和配套融资供给,加快落实其他资本金和项目建设资金。

四是持续完善资金监管机制。督促政策性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业务流程管理,切实做好项目的日常运营、投后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避免项目风险向政策性金融领域蔓延。各地应主动承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规范使用的监督责任,推动财政、发改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出台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债置换的操作规范,坚决杜绝资金的套取挪用以及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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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

2022-09-23 06:29:00 来源:

为有效应对外部冲击、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国务院近期推出设立专项基金、定向发债、补充资本金等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目前,两批共6000亿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已经部分落实到位,后续还将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规模。由于这一金融工具启动时间短、下达任务重,有必要优化支持方式、促进政策协同、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取得稳投资、促增长、惠民生的预期效果。

相比2015年推出的专项建设基金,本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最大特点是强调市场化运作,无须地方政府出具还款承诺或承担兜底责任。在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时,发改部门只提供项目清单,由几家政策性银行参与项目评审、根据项目质量自主决策,并直接与相应企业或项目公司签约,这样更有利于发挥银行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另外,本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不搞大水漫灌,优先支持既利当前、又利长远、列入规划、比较成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具体来说,项目所属领域、成熟度以及入库情况是获得金融工具支持的重要先决条件。在地方财力趋紧的背景下,通过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支持,能快速、精准打通部分项目资本金未及时到位所造成的堵点,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作为首次运用的阶段性“稳投资”重大举措,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在制度保障、投放标准、部门协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点,可能影响投资的有效性。为进一步提高这些金融工具的使用效能,有必要创新思路和举措。

一是适当放宽项目入库条件。目前,可匹配项目不足仍是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面临的困扰。因此,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性银行认可、商业银行愿意跟进的项目,以及适合专项债后续置换的项目,均可纳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支持范畴。对于部分确有必要,但因资金短缺、证照不齐而无法开工的拟建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同样可纳入支持范畴。

二是不断优化金融工具支持方式。可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情况,采取资金分批下达的方式,既能避免资金与项目工期的周期错配以及“资金等项目”等问题,又能杜绝一些地方政府蓄意套取挪用资金的动机。应加大股权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方式的组合运用,推动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之间的协调配合,为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提供合理方案。

三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的协同联动。疏通地方政府及项目的信用传导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稳定性和投资收益的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应着力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联动机制,采取风险补偿、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加快资金的签约投放和配套融资供给,加快落实其他资本金和项目建设资金。

四是持续完善资金监管机制。督促政策性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业务流程管理,切实做好项目的日常运营、投后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避免项目风险向政策性金融领域蔓延。各地应主动承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规范使用的监督责任,推动财政、发改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出台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债置换的操作规范,坚决杜绝资金的套取挪用以及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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