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填写转存期一栏,王先生的40万存款在到期后,银行按活期利率计算,致使其损失利息1万余元。王先生认为这是银行的责任,遂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起诉。
2002年8月,王先生在工商银行海淀支行办理了定期存款手续,存入40万元,约定存期2年。在储蓄存款凭证单上,王先生其他项目都填写了,但没有填写转存期一项。
2006年8月,王先生取款时,发现定期存款到期后,银行没有自动转存为定期,而是按活期利率计算。王先生认为,存款时银行并没有告知其定期存款不能自动转存,所以应该按定期合同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约定,如果不填写转存期,视同不需要此种业务,工行海淀支行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王先生未填写转存期项目,工行海淀支行是根据王先生的选择计付利息,没有违约。
王先生已提出上诉。